湖北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转型: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予批准新项目开工

2023-04-29 19:18 极目新闻


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提出优化行政管理服务、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减轻企业资金负担、遏制工程款拖欠行为等16条措施。其中提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予批准新项目开工。

《措施》提出,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新发包的施工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采用施工过程结算,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结算审核期限,超过期限未办理结算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严格落实双向担保机制,建设单位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且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政府采购工程不得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交履约担保。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强化合同履约行为检查,将施工过程结算、双向担保纳入市场行为检查范围,严肃查处“阴阳合同”行为,杜绝霸王条款、隐性拖欠。行政审批部门对资金来源无法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和开工,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予批准新项目开工。

在减轻企业资金负担方面,对建筑业企业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加快推行电子保函,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业企业必须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也不得单一指定保函(保险)的出具单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5%。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一市一账户,全市通用,分项目管理”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各地应依法审慎对建筑业企业的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在企业其他账户有足额存款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其基本账户内存款,严禁超标的查封、冻结。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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